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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外贸人必知的提单丢失应对3大技巧
2021-04-16          136          互联网     

正本提单是收货人据以向承运人提货的重要凭证,是托运人控制货物以及保证收汇的重要文件,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并决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通常,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而提单又是可以转让的单据,一旦丢失将对外贸造成极大影响,可能造成买方无法提货,卖方无法结汇。


虽然,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运输当事方对放货方式的选择已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凭正本提单交货依然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方式,正本提单的地位和作用无可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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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涉及到了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方,提单丢失对三方的影响是怎样的?又能采用哪些手段来进行救济呢?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分享。


01

正本提单丢失
三方利益可能受损

正本提单一旦丢失,将直接影响货物、货款、集装箱的流转,使海上货物运输相关成本增加,相关方利益受损。

交易中,提单丢失的情况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提单丢失对收货人、托运人、承运人具体的影响体现在:

①收货人:无法提货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海运实践,在运输当事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便是记名提单下的收货人明确证明其收货人身份,承运人仍有权拒绝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如此,提单丢失将直接影响收货人的提货资格及提货时间

另外,因正本提单丢失导致延期提货而产生的诸多费用仍然存在,例如库场使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港方及/或船方费用,收货人仍需支付。此外,如果延期提货导致错过货物销售时机,收货人的损失更甚。

因而,提单丢失对收货人的利益影响之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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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托运人:无法收回货款

通常而言,正本提单是托运人据以证明货物已经装船出运,并要求收货人或议付行支付货款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托运人将面临货物失控,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甚至还可能要承担因货物无法及时提取而产生的目的港各项费用。

③承运人:面临无人提货的风险

海运界中存在一种认识,承运人签发提单并交付托运人后,提单丢失与承运人无关。在收货人及/或托运人未提供满足承运人要求的,足于抵御或消除无单放货或重新签发提单的风险的担保时,承运人将坚持遵循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规则,拒绝交付货物。如因此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相关的成本和损失,承运人仍可向托运人及/或收货人索赔。

然而,实践中,由于货物交付前,承运人仍负有保管义务,货物堆存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不断发生,在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能承担的相关风险不容小觑。特别是在收货人及/或托运人难以负担目的港高额费用的情况下,即便承运人可以索赔,结果往往也难以弥补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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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单丢失
外贸人应对的3种手段

①提供担保,重新签发提单

提单丢失后,通常是托运人及/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申请重新签发提单,或者提供保函请求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而承运人为了规避后续可能发生的无法向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合法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风险,通常会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要求申请人(通常是第一手被签发的人或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持有提单的当事人)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登报声明提单丢失;


要求申请人向承运人提供相当于货值1.5-2倍不等的保证金或提供由信用良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要求保证金存放较长时间(通常为2-6年),或者要求银行承担较长保证期间的担保责任(保证期间通常也为2-6年或者永续);


重新签发与原提单号不同的新提单。


关于保证金或保函的担保金额,承运人往往会考虑货值及关联的费用,因此一般都会要求比单倍的货值要高。而保证金或保函的担保期限,往往取决于相关国家的法律对货方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规定,承运人一般都会要求担保期限长于相关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不同国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在1年到6年期间不等。

对货方而言,上述方式将使其承担较大资金压力。如不提供担保,货方将无法取得重新签发的提单,可能面临如上第二点所述的风险和损失。在不记名提单情形下,货方还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于承运人而言,上述方式也未必是万无一失,承运人仍有可能因“无单放货”而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情况下。这也是承运人要求货方提供合适担保的目的所在,承运人以此方式来减免和转嫁风险,无可厚非。

但是,无论承运人及货方如何考虑,通过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方式处理提单丢失问题,是双方提高事件处理效率、平衡风险的主要商业方式,在实践中受到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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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承运人重新签发提单货或无正本提单放货

记名提单又称“直接提单”(Straight Bill of Lading),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直接记载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下,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指示,在提单签发时直接确定了货物的收货人,并在提单中进行了记载。

通说认为,这种提单因为不能转让而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充其量是记载托运人与承运人关于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交给记名收货人的合约证明,仅是一种债权凭证。这种特点,使得承运人在目的港的放货对象直接取决于其与托运人的约定。除非托运人另行指示,否则原先记载的收货人不会变化。

基于记名提单的上述特点,当记名提单丢失时,如果托运人向承运人承诺其不会变更收货人,进而要求承运人重新签发提单或无正本提单放货给原提单记载的收货人;同时原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也以承运人放心的方式声明其同意之前的提单失效,并且其将仅以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提货或同意托运人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要求。那么,即使在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承运人重新签发提单或者无正本提单放货一般也是没有什么风险的。

因此,如果丢失的是记名提单,可以尝试由托运人和记载的收货人同时分别向承运人提供具有上述内容、有公信力的声明,申请承运人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担保而重新签发提单货或无正本提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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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示催告

提单丢失对运输及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以上两种方式均是商业手段。商业谈判往往旷日持久,而且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法律无法强加干预。如承运人和货方难以协调一致(特别针对保证金金额及保证期间),将加重提单丢失的负面影响。此时,运用公示催告程序解决问题,于双方均有利。

公示催告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的特别程序。该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通常而言,公示催告程序是由第一手被签发提单的人或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持有提单的当事人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发起。

我国大量司法案例表明,在收货人作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程序中,针对的多为“指示提单”(To Order);“记名提单”因货主识别风险相对较小,船方风险也较低,进入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相对较少;“不记名提单”因申请人多为托运人,提单丢失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时,货物一般已到达目的港,需在目的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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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示催告可以让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宣告提单无效。法院在接受申请并进行公示催告后,如在确定时间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单丢失案件中指合法提单持有人)主张权利,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讼争提单无效,并判令申请人可以向承运人提货。

公示催告程序有着简便、费用低的优点。但是公示催告的时间至少需要30日,倘若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内提出异议,公示催告程序即宣告结束。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就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解决货权争议,客观上延长了提货时间。

因而,是否公示催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尤其是结合货物是否在中国、申请人自身实力以及其与承运人协商的情况等来综合判断。


03

写在最后

提单丢失必然困扰承运人及货方,但并非无法解决。无论是采用商业手段还是法律救济,抑或将二者相结合,都是为了在尽可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高效解决因提单丢失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一旦出现提单丢失的情况,承运人及货方应当加强沟通,积极配合。根据不同情况,妥善选择处理方式。在高效处理提单丢失问题的同时,把各方风险降至最低。
文章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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